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
入驻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规范管理,提升入驻企业质量, 服务入驻企业,促进入驻企业良好运营和快速发展,制定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二、入驻企业申请流程和条件
第二条 企业入驻流程:
(一)申请入驻的项目、机构或企业需填写《入驻申请表》,将《商业计划书》和相关资质证明(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交办公室初审;通过初审后,具备路演答辩资格,通过评审项目、机构或企业与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签订《入孵协议》等材料,办理相关设施(办公区域、办公设施等)交接手续,开始创新创业活动。
(二)由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对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评判,按照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总体战略规划,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空间。
(三)协助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人劳资等手续。
(四)持注册完的营业执照运营方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入驻手续。
(五)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接纳机械制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互联网+、文化创意等学科领域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具有高校特色的技术创新类项目。
第三条 企业入驻条件:
(一)入驻项目、企业或机构需要符合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战略发展方向和所培育的领域,具有培育潜力,能培育成具有一定规模和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二)入驻企业拥有行业内自主特色的主营业务,拥有创意能力较强的核心团队。
(三)符合现代企业运营和管理方式,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资金。
(四)入驻企业核心团队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公司员工本科以上学历达到 60%以上。
(五)已注册企业申请入驻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战略合作企业另议。
(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好的服务意识和主动性,具备有效的企业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可申请入驻。
(七)入驻项目或企业应当为无污染、无噪音,非简单加工类企业。
三、政策及服务
第四条 遵照《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共享创业导师、第三方服务机构及相关可协调资源,构建创新创业全链条孵化生态体系。
第五条 协助入孵企业的相关认定工作和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根据高校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和开放共享制度,通过线上资源整合平台,汇聚各类创新资源,面向入孵企业开展服务,共享燕山大学高校成果、科技情报等。
第七条 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网站、官方微信平台等方式帮助推广企业, 提供项目申报、人才招聘、知识产权、公共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第八条 提供公共空间服务,公共平台,公共设备等服务。
第九条 提供展览、展示、论坛、培训等服务。
四、入驻企业职责
第十条 遵守《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燕大科技园形象,不得从事有燕大科技园形象的活动。设立安全管理负责人,日常联系人。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须遵守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日常报表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企业相关数据及信息,并配合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做好政府管理部门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以年报形式,向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提交年度运营情况, 根据报表情况用来考核企业经营状况,评判企业继续培育或退出。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积极配合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做好相关资源整合共享工作,如科技信息共享、技术攻关资源共享等。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需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节水节电。
五、退出规则
第十五条 对于入驻企业原则上培育期为三年,每年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运营良好、有发展潜力的项目、机构或企业可在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组织评审后确定企业继续培育或者退出。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市场化相对需要时间较长的项目或企业,与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方向契合度较高的,适当延长入驻时间。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两年没有明显发展,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值较低的,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的,将给予退出。
第十八条 正式入驻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后,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状态或占用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出现违法乱纪经核实的,将给与退出。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